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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游戏官网【中国】有限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1-09    打印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委任、聘任的各处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二级学院(部、所、室、中心)、机关部处和直(附)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以及校办产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运用审计手段,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分管的财产、物资及财务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结论是评价、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法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本方法,是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领导干部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学校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六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与财经监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经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履行学校规定的经济管理职责;

(二)经济管理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本单位、本部门的债权、债务情况;

(七)本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

(九)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正式纳入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因被审计部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部门要限期清查、核实。

(三)审计人员应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并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

(四)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五)审计终了,审计组应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10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六)审计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阅签发。

(七)审计报告经签发后,送授权的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