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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飞行器(无人机)使用、保管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09 15:59  打印内容

为加强飞行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根据公安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保卫处飞行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的使用、保管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保卫处无人机主要用于校园安全巡逻和安全隐患排查,其使用应遵循公安部门相关无人机管理法规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获得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保卫处在使用无人机前,需填写保卫处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和安全承诺书,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如校内有关单位借用,需借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且需出具相关活动说明,经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借出使用。

禁止出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 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使用时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使用的无人机需与申报的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申报情况一致,用后需及时归还。

第五条 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悬挂或拼组标语、军事活动等,禁止将拍摄素材用作纯商业用途。

第六条 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引发政治安全等问题,相关责任由使用申请人和操作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批同意领导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无人机使用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使用无人机过程中造成设备的损坏或者灭失,使用者应予以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 保卫处无人机日常保管、维修等由消防科专人负责,使用(借用)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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